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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余育虹         发表时间:2016-10-17         浏览次数:2145次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这些问题您都了解吗?今天,洪振律师为大家揭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面纱。

一、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而不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合同生效后,除非法定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得以满足,劳动合同将持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什么情况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连续工作应当理解为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未曾间断。)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了前面讲到的,可以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需要提示的是,即便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能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三、什么情况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自行终止,并不是不能终止,不能解除。期限届满仅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并非唯一条件。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终止或解除。

(一)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过错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虽然劳动者未出现过失,但出现一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发生过错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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