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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违约金与定金并存,违约了怎么办?

作者:宗洋洋         发表时间:2016-10-25         浏览次数:2236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一个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是不合理的,因为定金和违约金从性质上来说都属于补偿性的,而且它们有许多相识的地方,譬如说目的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由于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合同法只对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的适用做出限制,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在一方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方式虽然看似可以并用,但实际则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

    合同中最好不要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如果同时适用,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也相差很大,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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