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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解读 | 九部门明确家暴证据标准,包括相关电话录音、即时通讯信息等 ​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特别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的标准,帮助公安机关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更加有据可依,确保司法公正。

一、家暴证据标准明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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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家庭暴力证据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案件处理的证据难题。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依据的证据条件包括:

1.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2.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在证据种类方面,《意见》特别列举了8类辅证,增强了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1.记录家庭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

2.家庭暴力相关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等电子数据;

3.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4.未成年子女所作的符合其年龄和智力的证言;

5.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6.伤情鉴定意见;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有关部门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

这些证据的引入,意味着即便受害人未能提供直接的身体伤害证据,其他形式的记录和目击者证言依然可以成为重要依据。


二、家暴告诫书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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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暴案件中,除了证据的标准化,公安机关的介入和处理方式也得到了明确。《意见》规定,针对不同情节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01
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


若暴力行为轻微,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根据情况出具告诫书。

02
暴力事实确认,情节较轻:


对于已经确认属实且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03
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


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若加害人情节显著轻微且获得受害人谅解,公安机关可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的发布,不仅是对加害人的一种警示,也是对社会的强烈信号,提醒每个人,家庭暴力绝不容忍。

三、全面协同,保障家暴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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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暴案件中,除了证据的标准化,公安机关的介入和处理方式也得到了明确。《意见》规定,针对不同情节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意见》还强调了各部门协同工作的必要性,要求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加强反家庭暴力的业务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能在接触到家庭暴力案件时,第一时间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措施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家庭暴力的发现率和处置速度。

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家暴防治的法制化、标准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完善,更多的家庭能够免于暴力的困扰,享受平等、和谐的家庭生活。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积极为公众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与服务,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稳定。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遭遇家庭暴力,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