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多次转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西安市新城区某小区的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以95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并约定待房屋房产证下发后,张某须配合李某办理房屋的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后由于李某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又于2007年将房屋卖给王某,房屋价格为115000元,并且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直接由张某房屋过户给王某。后李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由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2017年,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张某。王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但张某均拒绝,称卖房时,自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法处分房屋所有权,因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王某应当返还其房屋。经过多次沟通无果,王某无奈之下选择洪振律师为其代理案件,要求张某、李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几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张某、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转移登记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经过两审终审,目前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