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务问题,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情简介
2010年,张三和妻子李四登记结婚,2018家里公司经营困难,于是张三向朋友王五借款50万元,当时张三在外地办公,于是让妻子李四到王五家取走50万现金。
2020年张三和李四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对外债务由张三负责。
2020年底王向张三李四催要借款,李四以二人已离婚,且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前所有债务由张三承担,拒绝承担债务。王五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2年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张三李四借王五50万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和李四共同承担债务。
律师解读
本案中二被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实务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时,一般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除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外,还可能约定债务的承担,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已经离婚,也要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