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每一位客户,都拥有全体律师服务的资源

热点解读

劳动仲裁时,年终奖、社保能否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在劳动关系实务中,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欠发工资、不缴纳社保等现象频发。随着法律的普及,很多劳动者都能够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照《劳动合同法》一查便知。但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计算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对于奖金、年终奖、社保是否应该纳入计算基数并未提及。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该规定,员工的奖金、年终奖、社保费用都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这些金额都应当纳入。但是要注意,社保部分只计算个人承担的部分。除了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也是依照上述标准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