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权?
2017年11月17日,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王先生提起诉讼,经生效判决书认定,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李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全部归女方赵女士所有。随后,王先生将李先生、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对债权人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案件分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李先生与赵女士通过离婚协议,将双方存款、房产、车辆等全部约定为女方所有,该行为属于本条规定中“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而债务人明知无偿转让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仍处分财产的,即可推定为具有恶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
债权人不能基于债权直接享有或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处分权、该标的物是否应当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而被列为执行标的,应当待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后由执行机关作出判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效果为返还已转让的标的物或使标的物恢复到无偿转让前的状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明显损害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