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私挖地下室挖通河道,河水倒灌水淹车库,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10月15日“建邺播报”公众号发布通报,建邺一小区业主私自施工,开挖院落土方并破坏建筑物地下室外墙,因其紧邻景观河道导致地下水混合河水渗漏至地下车库。情况发生后,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日上午9点左右河水渗漏基本阻断,下午3点左右混凝土封堵完成,渗水情况完全消除。
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洪振律师将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该名业主及相关施工方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行政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事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业主在进行相应不动产改造修缮上一定要顾及其他业主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造成其他业主的权益受损,对于业主一旦产生对于其他业主或建筑物造成危害,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刑事角度
该名业主为了私利且违规挖地下室导致挖通河道引起小区地下车库被淹,这里面不仅仅涉及到了整个建筑物以及所有业主的安全,也把车库里面停泊的其他业主的车辆造成了损害。从刑事角度看这里面就可能涉及两个责任,一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9年在北京也有一业主私挖地下室,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处业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35万元的抢修费用。
施工方责任
施工方作为施工主体,虽然是接受业主的委托,但是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帮助业主进行开挖地下室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施工方可能面临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从犯。
施工单位作为专业方,有义务提醒业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开挖地下室。如果施工方提醒了,尽到了注意义务,但业主仍然去做,也只能减轻施工方的主观过错,仍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地库被淹,是否会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还需委托鉴定部门予以鉴定,以鉴定结论断定该业主是否对房屋安全隐患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4月,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利民学苑小区一房屋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该楼栋多层楼墙壁开裂,涉及200余户业主,损失预估1.6亿元。
洪振律师认为,除了明确法律责任外,建筑安全也是关注重点。建议物业和业主可商议共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予以鉴定,确定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