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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交物业费?


 

案例

2022年,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出现小区环境不整洁、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小区大部分业主长达两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将小区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存在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未尽到管理、清理、维护义务,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根据其服务质量不足,酌情予以扣减。由于物业公司服务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支持其关于业主应缴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业主支付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结语:

物业服务公司应提供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在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后,业主仅以对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人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