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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墙面漏水,谁来担责?

作者:熊炜如         发表时间:2016-08-15         浏览次数:1532次


业主买房装修入住后,发现房屋外墙面发生漏水导致屋内墙面受损,该业主即刻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维修并赔偿其损失,但没想到被物业公司拒绝,并称其没有维修义务,更不会对业主因为漏水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分析一下,如发生外墙面漏水等其他房屋质量缺陷,究竟谁应当来承担维修及相关的赔偿责任。

一、房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维修

《房屋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对房屋外墙面的渗漏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根据上述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二、房屋保修期外发生质量缺陷的维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条例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究竟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有无维修、保养、管理的义务,关键要看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无明确的约定。

如果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维修义务由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文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的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如果服务合同中对维修义务有明确约定的,业主则可以根据本条文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义务,并要求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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