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每一位客户,都拥有全体律师服务的资源

公益案件

光仁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2004年1月崔丙兰因类风湿性关节炎到光仁医院就诊,后到西京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西安红会医院就诊未愈。2006年4月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仁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诉讼中,对光仁医院和诊疗行为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经西安市医学会鉴定,该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认为光仁医院负主要责任,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负次要责任。遂判决光仁医院承担40%责任,后者承担20%责任。2009年崔丙兰再次将两家医疗机构起诉到新城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后期护理费30余万元。新城法院判决双方承担残疾赔偿金和后期护理费金额的一小部分(约五分之一)。


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新城法院于2016年作出重审判决,由二被告按比例承担了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二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光仁医院遂委托洪振律所进行再审。代理律师发现本案的问题:一是在于崔丙兰的残疾与其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有多大?对此在原一审中委托人多次申请予以鉴定,但原告不配合始终没有进行;二是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三是在数字计算上存在问题。


经过答疑、立案、听证等程序,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裁定光仁医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申本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这一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再审,凸显出洪振律师认真调查、切中要害的代理思路,为光仁医院挽回了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