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房产公司高管七千万劳动纠纷和解案
2013年10月15日,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以赵某未能按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将其总经理职务进行了降职。赵某据此将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仲裁致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被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恢复赵某总经理职务。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裁定。期间,赵某要求公司向其赔偿7000万元,才可以终止合同,并将其掌握的公司相关秘密对外进行公布,导致重点项目无法开展,给公司带来较大的损失。
洪振律所接受委托后,经大量调查核对,发现赵某学历、文凭均为伪造。应聘者的学历及工作履历是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应聘者的重要参考因素,赵某通过虚假学历应聘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且在职位申请表中对其学历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承诺,隐瞒了真实情况,使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赵某的该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欺诈行为。赵某该欺诈行为,使西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在违背要招用本科学历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最终双方在法院的支持下进行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