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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

大型央企董事长受贿案

2012年8月,某检察院以“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涉嫌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由,对江某进行了立案审查。后经侦查核实,江某任职期间收取一览公司陈某好处费10万元。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江某将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洪振律所接受委托后,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非全部为国有公司,公司资产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该公司也就不是国有企业的角度出发,排除了这种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性。


但检察机关认定其属于委托身份在企业从事公务。经律师再调查,江某于2009年前后被派至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但其与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按照《岗位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同时该《劳动合同》还约定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发放的办法。此外,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也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的比例为江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江某属于被聘用人员,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委派人员,另外江某在工作中多次用此笔钱款为企业拉业务,其花费发票被证明系为公司业务使用,不能完全认定为自己受贿。


法院最终采纳了洪振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江某所工作的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有企业,仅仅是非国有性质的股份制公司,更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其仅仅是依法被聘任的劳动合同工。因此,江某不能认定成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也就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规定的主体资格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起诉,受贿数额中用于单位消费的应予核减。其涉罪数额为45000元左右,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江某被判缓刑,避免了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本案件是本省第一例央企高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判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