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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配公司盈余应满足哪些条件

文  | 赵 凡


典型案例


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为关某、王某。2019年7月股东变更为关某持股40%,刘某持股30%,贺某持股30%;2020年10月23日股东贺某退出公司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20年12月31日,股东刘某向贺某出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表》,利润表显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年度公司未分配利润30万元,贺某据此要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度其担任股东期间应分配利润。


裁判结果:贺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20年度公司存在盈余并对应于进行分配的事实,贺某要求分配公司盈余条件不满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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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律师解读


公司盈余分配,即公司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依照章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行为。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依法享有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既取决于公司实际营利状况,也取决于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规定: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因此,在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盈余分配方案,否则,要求分配公司盈余条件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