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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过程中跳单越过中介成交房屋案例

文  |  尚一楠


01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至13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向王某推荐了数套房屋,在此期间带王某及其母亲看了涉案房屋,并于带看当日与王某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看房确认书》中确认了双方权利义务、上海某物业公司为独家居间人的地位,并约定如王某本人及亲属等与案涉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成交),应按该房地产售价的2%支付“报告居间报酬”,且实际成交后需另行支付2%的“媒介居间报酬”。2020年1月15日,王某母亲与涉案房屋卖方在另一物业公司的居间下签约成交,约定各付佣金总房价款(414万元)的1%。但实际支付佣金2万元,不足总房价款的0.5%。上海某物业公司得知此事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公司佣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裁判旨要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与上海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看房确认书》约定了居间事项、权利义务,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中介人作为委托人购买系争房屋的独家居间人,且委托方的范围包括周某某本人及亲属等。中介人在带看系争房屋时除委托人本人外,其母亦在场,带看之后2天,委托人的母亲就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因此,法院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3律师建议


作为购房者,在购买房产选择中介服务公司时,应注意仔细阅读物业公司提供的各种需要签字的资料文本,包括但不限于确认书、委托书以及居间服务合同等,明确知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费用等事宜,诚信交易,以避免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