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吒之魔童闹海》侵权现象看影视IP保护的挑战与路径
2025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以超80亿票房登顶中国影史冠军,并成为全球票房榜榜首。然而,伴随其现象级热度的,是短视频“二次创作”泛滥、未经授权的周边商品制售等侵权乱象。本文结合最新案例与法律条文,解读这一现象背后的法律争议与解决路径。

一、侵权现象的多维呈现
影片热映后,短视频平台涌现大量以哪吒形象为核心的二次创作内容,如“哪吒补寒假作业”“哪吒躺高铁上班”等。这类作品虽具创意,但部分直接使用电影核心片段或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化推广,可能构成侵权。个人使用需严格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且引用需适度并标注出处;企业若将IP作为主要宣传内容,则需获得授权,否则可能损害原作品市场价值。
多地文旅部门以“跟着哪吒逛XX”为主题制作宣传视频,甚至将哪吒形象用于景点雕塑。公益性宣传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若涉及商业化合作(如景点周边销售),则必须取得授权。例如,未经许可将哪吒形象用于商业性雕塑,可能面临版权方起诉。
电商平台出现大量自行3D打印的哪吒角色手办、冰箱贴、石矶娘娘摆件等商品。此前,《哪吒1》上映后已有商家因侵权被判赔偿5.3万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未经许可使用角色形象生产商品属于典型侵权行为,即便未盈利,也可能因损害版权方利益而担责。
二、法律框架下的责任界定
合理使用原则:引用影视内容需符合“适当性”与“非替代性”,即引用比例不得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且须注明来源。
侵权后果: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者可能涉及刑事处罚。例如,传播完整盗版资源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影院内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均属违法,影院有权要求删除或驱逐拒不配合者。社交平台传播盗摄片段,即便未盈利,若对电影票房造成实质性损害,版权方可追责。
《哪吒2》制作方通过著作权登记、数字水印等技术确权角色形象,并为周边商品申请外观专利。此举为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未经授权生产哪吒玩偶可能同时侵犯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
三、维权路径与行业启示
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和法律手段(如批量起诉侵权商家)双管齐下。例如,《哪吒2》出品方已对多起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形成威慑效应。
法律界呼吁公众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例如,个人拍摄少量电影画面供留念不构成侵权,但公开传播即违法。企业则需建立IP使用合规审查机制,避免因“无心之失”卷入诉讼。
影视IP的商业化需以授权合作为基础。例如,哪吒授权周边销售额已突破5000万,正版衍生品开发既保障了版权方收益,也满足了市场需求。未来,建立更完善的IP授权平台与侵权监测系统,将成为行业趋势。
《哪吒2》的成功印证了“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新的基石”。从抵制盗摄到规范二创,从打击盗版周边到推动合法授权,法律不仅是约束侵权的利剑,更是激励原创的盾牌。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共识,才能让更多“哪吒”走出国门,在全球文化竞争中绽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