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导语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未正式续约但继续上班,雇主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吗?本期《洪振解读》,我们将通过吴某的案例,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01案情概述
吴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到期,双方未续约。20天后,公司以吴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未提供证据,解除劳动关系。吴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N)。仲裁及法院初审、二审均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N),认为此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吴某不服提起再审,法院在再审中认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正式终止且继续接受吴某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及时与吴某协商并签订新合同。最终,法院支持吴某的经济赔偿金请求。
02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5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第14条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3律师解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后,只有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本案的情况中,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并未与吴某商议关于合同续签一事,而是任由其上班了20天,这20天就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当用人单位在并无证据证明吴某确有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2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