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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电子票售卖后不退换之类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01基本事实


近期,某组合演唱会中,因粉丝买到视野完全遮挡住的“柱子票”而引发网友争议。随着文娱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为各种演唱会、音乐节门票买单,而在这些门票背后的消费者们,在遇到一些不愉快的消费经历时,应当如何维权?比如,我们最常见到的就是,活动的举办方规定电子票售卖后不退换之类的条款,这种条款是否公平有效?

02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显然,电子票标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标语,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

对于格式条款,法律有严格的使用规定:


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三、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03律师解读


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有的电子门票出售方没有对不得退票条款进行加黑、加粗或公示等提示说明,甚至有的出售方会故意将该提示字号设置比其他的字号更小、字体颜色更浅,此种设置足以表明出售方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电子门票出售方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