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彩礼又该怎么判
近日,河南鹿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2023年初,小明与小梅相识相处后两人互生情愫,小明给付彩礼172000元,两人约定2023年10月结婚。然而,小梅母亲不幸于婚期之前病逝。小明坚持要求按期结婚。小梅则认为母亲去世不足半年,此时结婚实属不孝。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小明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明以此请求返还彩礼,予以支持。返还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双方对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小梅不同意按照约定婚期结婚,是守孝之心的表现,符合传统观念。不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错。小明坚持要求按期结婚,侵犯了小梅的婚姻自由权利,对婚约的解除存在过错。经调解,返还彩礼155000元。
该案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款,并以新的角度运用了法律对于返还彩礼问题的规定。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本案综合考虑了公序良俗和传统道德观念对此产生的影响。古人有守孝三年不婚的情形,现如今虽未有此种强制性规定,但应结合当地风俗或与家人共同商议决定。另外,公民拥有自由结婚的权利,不应强行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除去上述三种法律明确支持退还彩礼的情况之外,彩礼是否返还应看具体法定情节,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以下几种情况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