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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施行!两高联合发布: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案相关司法解释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188次


20235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61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六项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并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五是明确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

2018年至2022年,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达与普及,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呈高速上涨趋势,除了加强社会、家庭层面的保护,如何拦住“伸向孩子的那只看不见的手”,保护儿童群益,也成为法律界异常关注的问题。

湖北随州曾都区法院曾审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经查明,20219月,毛某与未满14岁的周某某通过网游平台结识,双方添加为QQ好友。毛某以交换隐私部位照片等为由,多次诱哄周某某拍摄隐私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因要求连视频互看身体遭拒,毛某以存有其隐私部位照片要挟,胁迫周某某继续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周母发现后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儿童,诱骗胁迫他人暴露身体敏感部位照片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8年之前,司法实践对于通过网络索要裸照、要求裸聊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存在争议。相比较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威胁”不符合一般认知中关于“猥亵”的定义。直到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11月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案例,首次以“骆某某”案明确:通过网络实施对儿童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现《解释》明确规定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及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为司法实践惩治“隔空猥亵”犯罪提供了更为确实的法律依据。

《解释》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值儿童节当天施行该司法解释,意在向全社会传达法律维护儿童权益的决心,旨在有力打击、震慑和预防相关犯罪。迎六一护花开,愿每一个孩子都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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