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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份不应成为欺凌的挡箭牌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110次


最近备受瞩目的大同大成双语学校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可以说骇人听闻。欺凌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无不令人不寒而栗。我们甚至不愿再复述那些无耻而残暴的行径,难以想象这竟然是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所为。

在经过多日调查后,9月26日,大同当地多个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公布了调查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这份通报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让舆论再次沸腾。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罚太轻了。据中国教育在线,著名学者、作家、性社会学博士方刚教授表示,这已属于“性强暴”,欺凌者的家长不应包庇孩子。

却暴露出两个问题一是,中小学住宿管理的规范,二是受害者疑似遭受“性侵”的细节。大量公开案例显示,厕所和宿舍正是校园欺凌现象的高发地。2018年最高法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也显示,校园暴力案件中,65.12%的案件出现了“宿舍”一词。这次事件中的涉事学校配备有专门的生活教师,这是必要的。但从结果来看,相关侵害行为持续了几个学期都未得到应有的干预,生活教师显然未能发挥该有的作用,学校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也已然存在明显的缺位。

从公开信息来看,不少地方教育部门都出台了诸如加强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有的就明确指出,“中小学生心理尚未发育成熟,许多时候,一些学习和生活上的小事由于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而导致事态失控。因此,对学生尤其是寄宿生进行心理辅导就显得非常重要……”但专门强调预防宿舍欺凌的内容并不多。这显然形成了一种管理上的空白。

事件在传播中,也多只是以一个抽象的“极端欺辱”来代替。这种淡化操作与对未成年的保护有关,但成年人,整个社会,不该对此予以回避。

事实上,鉴于此事中两名施害者的年龄(均为9岁),以及发生在同性之间,它或揭示了一个残忍的真相,那就是千万不要低估性侵犯行为的低龄化,以及表现形式上的复杂化。

这不是个案,几乎已经成为各地处理此类事件的“通病”,以至于大家纷纷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同日,有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强调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第一责任人,其具体责任就包括,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希望这次的恶性事件,能够进一步坚定教育系统推进性教育及预防性侵害的决心。

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者、欺凌者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

欺凌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生欺凌的定义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依法依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如故意伤害罪等,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情况,则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按情节轻重,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欺凌者监护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欺凌者的监护人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在处理欺凌事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欺凌行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训诫,必要情况下还可以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管教能力。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如果欺凌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应承担被欺凌者的财产损失。

欺凌者所在学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上述规定没有落实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

学生的安全感也是社会安全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校园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如果容忍校园暴力频发,无视校园欺凌,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更无法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

校园欺凌频发,制度失灵的背后,是学校失职,是管理失范。大同这起事件再次警示各家长、各学校不仅要做好防范,还须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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