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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声音也受法律保护了?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09 浏览次数:97次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的声音都有自己的特色,很多人忽视了声音的作用,其实声音也有很高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此规定虽未明确设立声音权,但是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同时也明确了,在权利保护层面,声音权利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声音权利的享有主体为自然人。
首先,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特别是对于名人的声音来说尤其如此;其次,声音在被商业化使用的过程中还具有财产属性,导航使用名人的声音可以提高导航制作的技术公司的收益,因此在商业使用时,双方应达成声音使用的协议,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最后,声音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而具有商标权特征。受到与传统商标相同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声音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对自己声音有使用、改编,许可他人使用、改编的积极性权利;其二:有不被他人冒用、盗用、污损等的消极性权利。
侵犯自然人声音权利的表现:
1.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保存声音;
2.模仿权利人声音进行混淆;
3.以丑化、无损声音权人形象的录制、制作、公开、使用。
一般来说,生活中使用他人的声音不会对声音的主体产生太大影响,但对于商业用途的商户以及用于商业宣传的自然人来讲应当谨慎使用,防止侵犯他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