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渠道贷款,不仅被骗且涉嫌犯罪
文 | 高生富
01 案情简介
2023年,陈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但因自身征信问题,从正规银行处无法办理贷款,遂从网上看到广告可以办理贷款后,与业务员取得联系。业务员以提高贷款额度为由,让其刷银行流水,陈某予以配合,并通过前往银行柜台取现的方式将转入其账户的资金全部取出交给业务员,后业务员失联。陈某被某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交检察院,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02 法院审理
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陈某可能知道转入其账户的钱款涉及诈骗,但其为办理贷款予以默认,并帮助取出。其行为导致难以追查上游犯罪,情节严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办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认为陈某虽然涉诈金额大,银行流水多,但其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最终检察院也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可适用缓刑。
03 律师解读
本案中,陈某虽然主观上不是明知系网络诈骗,但其无正当理由,协助将大额资金转入转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查明上游犯罪事实,情节严重,且其有取现行为,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4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