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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系列解读——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责任、管理和追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司营运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弥补了原《公司法》对此方面的不足之处。本期《新法解读》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01法律原文


修订前后对比2018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023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02律师解读


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并没有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责任的边界,本次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1)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上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对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可以选择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03实务案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龙润茶叶集团公司盘龙云海药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年3月7日,富滇银行营业部与龙润茶叶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0万元,借期为1年。龙润茶叶集团公司、盘龙云海药业公司分别与富滇银行营业部签订《担保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龙润茶叶集团公司逾期不归还上述欠款,富滇银行营业部起诉至法院要求盘龙云海药业公司等连带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6年时任盘龙云海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富滇银行营业部签订了《担保保证合同》,同意为龙润茶业集团公司债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权人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并证明该合同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且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公司法》规定的适当合理审查义务。债权人在已经履行适当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可认定其为善意相对人,公司在此情形下以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进行抗辩,并不影响公司承担担保民事责任。本案中盘龙云海药业公司不能举证其法定代表人与富滇银行营业部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故此,有关《担保保证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盘龙云海药业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4实践应用建议


1.内部明确职权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范围及履职程序。


2.加强内部管控


在制度明确的情况下,应同时配套相应的内控程序,保证法定代表人权限和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和签名流程的管理,减少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


3.外部明示限制


公司应当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限制明示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以便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同时在与外部合作时,通过书面文件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明示给对方,有必要时写入相关合同文件,形成有效的对外约束力,避免形成“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