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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律见 | 离婚能否成为债务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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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问题

夫妻一方婚内向他人大额借款后离婚,并一纸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全数划归另一方名下,自己“净身出户”,等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时,发现早已无可执行财产。离婚,是否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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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详情

赵先生因生意遇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找到朋友王先生,出于对赵先生的信任,王先生便给赵先生账户打款50万元。然而赵先生拖了两年都没还。无奈的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赵先生需向王先生还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先生依然不还钱,王先生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后得知,赵先生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王先生打听得知,赵先生一年前便与妻子离婚,且签订协议,自己“净身出户”,房产归前妻所有,而债务则归了赵先生自己。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起了债务人撤销权之诉。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离婚一年多,债务与前妻无关。王先生则认为虽然离婚,但他们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上债务归赵先生一人,而财产却给了妻子,实在不公平,所以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部分的约定。赵先生辩称,该笔债务前妻并不知情,且离婚协议是他们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先生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部分关于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约定。


三、律师解读


本案中,债务发生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赵先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协议中的该套房屋实际系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所有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前妻,客观上减少了赵先生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


四、律师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问题中,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权责为限。


在此,需要提醒,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一般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

2.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

3.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

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一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二是必须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以上期限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只要债权人在该期限内未行使权利,无论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