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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思律见 | 行政案件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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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7日,西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A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2024年4月24日A公司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立案后于2024年6月24日14:30分开庭审理,庭审时A公司以记错庭审时间且当日也无法参加庭审为由未到庭。因此,贵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4年7月25日A公司再次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立案后向西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西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答辩,认为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再次立案条件,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驳回起诉。


二、争议焦点

A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A公司能否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


三、裁判结果

A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及条件,裁定驳回A公司对西安市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四、律师点评

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各国立法并不统一。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诉经撤回者,视同未起诉”。因此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前,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因此,诉讼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避免因自己的疏忽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