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新法汇总 | 事关网络诈骗、税收、电子发票、外资投资等
新法速递
DEC. 202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5. 全面推广电子发票
6.《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7.《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
2、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4、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5、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6、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2024年11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1、明确惩戒的对象和惩戒原则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原则应当依法认定、过错与惩罚适当、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惩戒对象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以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
2、惩戒措施与程序得到细化
《惩戒办法》规定了惩戒的措施与方法,包括金融方面的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措施,并细化了具体的惩戒程序,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3、分级惩戒体现出过惩相当
《惩戒办法》根据犯罪的严重和过错程度,进行不同层级的惩戒,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惩戒期限为3年;而对于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惩戒期限为2年。
4、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惩戒办法》通过设定申诉渠道的方式,如果认定过程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渠道进行申诉,可以及时解除,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5、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惩戒办法》的出台,通过惩罚与宣传并行的方式,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
房地产契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告中提到,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自12月1日起,《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开始施行,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作为我国制定的关税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鼓励公共交通出行
推动公园共享共建
我国首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行政法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提出鼓励单位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外资投资门槛降低
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便利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将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
一、主要亮点
二、合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