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损失由谁承担?举证很重要
在很多纠纷问题中,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尤其是在确定谁应该为损失承担责任时。今天,我们将通过一起房屋漏水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到底在此类纠纷中应如何合理分配责任,以及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此类问题。
01案情概述
白某为高某的楼下住户,2018年4月,高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2018年4月19日,白某下班后发现自家餐厅地上有一大片积水,再看天花板仍在向下滴水且滴水面积越来越大,便立即通知小区物业公司联系高某前来处理,并向高某提出维修请求。
随后,白某、物业公司经理、物业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共同在高某家寻找漏水原因,均未发现漏水点。随后,高某按照物业工作人员的要求,请来为家里做水路和防水的工作人员做了加压测试,同样未发现高某家中存在漏水点。
所有查找检验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在水房打开高某家进水阀时,发现水房内有阀门漏水,随即关闭,并告知了物业工程部人员。在场人员都明确楼下漏水与高某家无关,并由物业经理下楼告知了白某。因此,高某认为,白某的餐厅是因楼层水房漏水导致,并非高某的装修行为所致,不应由高某赔偿。白某坚持认为是高某家装修导致房屋漏水给其造成财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小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2律师解读
白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物业公司对白某屋内屋顶漏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排除妨害的责任;白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妨害责任的实质为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来看,白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本案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本案房屋屋顶漏水案件中无过错,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了正确有效的措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为白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房屋漏水系高某、物业公司所致,故白某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白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高某、物业公司对其物权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的事实,故白某要求高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不应被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