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子坠楼自杀致伤人,该如何赔偿?
在广州南沙的一个繁忙商场内,一女子跳楼自杀,且导致一名逛商场的无辜女士受到伤害。这起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坠楼安全的关注,也触及到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期《洪振解读》,我们将深入探讨此类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01案情概述
监控显示,2024年4月27日下午,广州市南沙区中海环宇城商场内,一女子搬来凳子且往下试探了几次之后,突然跨过护栏,大声叫着跳了下去,还砸伤另一名正在逛商场的女子。经公安机关调查,当天16时许,李某(女,52岁)从该商场5楼自行跳下,刮碰到商场内一名途经路人,李某当场死亡。途经路人被诊断轻微脑震荡,经医院检查后已离院。
02律师解读
在高坠事件中,坠落人如果砸到其他人,坠落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高空坠落者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已经死亡的,则受害者可以向侵权人财产继承者主张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从刑事责任方面来看,通常坠楼者对他人的伤亡结果主观上是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对他人的伤亡结果主观上是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公共安全罪。如果坠楼者死亡,则对其无从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跳楼女子已经身亡,受害人可以向其继承人主张赔偿。
03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