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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公司的过错导致婚礼录像丢失、损坏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         发表时间:2023-10-10         浏览次数:235次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在违约之诉中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所要阐述的婚庆服务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即是该规定适用的一类案件。相关引用案例均是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是关于婚庆公司丢失委托人的婚礼录像,最终判决支持委托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三: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川1902民初2715号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原告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有着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该摄影资料记载的内容对于原告来说,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未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交付给原告,造成记录原告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典型意义: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演绎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促使经营者不断的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同时也重视了婚姻家庭文化的建设,对弘扬文明、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关于第九百九十六条审判实务中注意问题部分载明:“婚礼服务合同,是指婚庆服务公司等婚礼服务提供者与另一方订立的,以提供婚礼策划、婚礼现场布置、婚礼主持、婚礼录音录像等服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婚礼服务提供者违反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的,可能使对方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非违约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在起诉时最好能保留并提供造成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可漫天要价,要结合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婚庆公司的获利情况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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